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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分工协作的通知

闽农执法[2005]1号

各市、县(区)农业执法支(大)队、种子管理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几年来,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种子管理,使我省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在一些地方因农业执法机构与种子管理机构配合不够密切,工作不够协调,不能形成合力,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不力,种子市场秩序依然比较严峻,种子质量纠纷等事件屡有发生。为更好地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行业和技术管理优势,更高效地管好我省种子市场,经省农业执法总队与省种子总站研究决定,现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分工协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农业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执法管理工作,都是代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种子法》赋于的管理职能,但工作重点各有侧重。因此,各单位要以规范种子市场、提高种子质量、维护农民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明确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处理好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三个层面的关系;充分认识分工协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配合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净化种子市场,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农业部门实行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案件查处专职化和行政管理法制化,保证了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和省农业厅内部机构职能的分工,省农业执法总队负责种子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或指导、协调种子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省种子总站负责种子行政许可、品种审(认)定、种子质量监督鉴定、种子市场监管等工作。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可依此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完善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1、根据省农业厅部署,每年在全省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执法总队和省种子总站及其挂靠的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省执法总队侧重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违法案件处罚工作;省种子总站侧重负责标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种子质量的抽检工作。

2、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实行质量抽检、标签及生产经营活动抽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有机结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威慑力。每个季度各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应由农业执法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联合行动,做到通力协作、依法检查。发现种子行政违法案件,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及时立案查处,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撑,确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3、各地要将每个季度的专项整治情况(包括质量抽检、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详细结果) 及时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农业执法总队和省种子总站。

4、各地农业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在认真开展全省统一部署的每季度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民利益。

以上通知望各地认真执行。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 福建省种子总站

二ОО五年二月十七日